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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司法心理與犯罪防治協會聲明

 

針對屏東男性精神病患對女超商店員挖眼傷害一案,本會除了建議政府應持續關懷此案受害者之身心復健需求之外,亦嚴正呼籲須加速司法精神醫院的成立。本會依據臨床心理與刑事法學的專業進行如下聲明:

 

1. 我國對於具有嚴重精神症狀且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嚴重病人,可依精神衛生法41條進行緊急安置、強制住院,各須於五日與六十日內完成,強制住院每次延長為六十天。惟實務上,強制住院審查過程較為繁複,須由兩位專科醫師與審議委員會核准才可,門檻相當高,部分具急迫風險之個案時常很難通過。

2. 若精神病患觸犯刑法,則視狀況依法給予保護管束的監護處分。惟根據我國刑法87條,最多只有5年的監護處分,對於病患之照護實屬不足,需有政府加速成立司法精神醫院,並依此進行專責控管,始能對於觸犯刑法之病患給予足夠之治療與保護。此外,司法實務程序當中,司法鑑定結果常常不一致,必要時應考量引入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對照審核。

3. 我國可採德國之保安監禁,並成立司法精神醫院進行觸犯刑罰之病患進行控管,可參考德國十年前之刑法67e(2)條規定「戒癮處分以半年為期限,精神科收容以一年為期限,保安監禁十年為期限且每年之第九月評估一次」。

4. 精神病患在社區約百分之一到二,多數個案並無暴力傾向,不宜因部分少數犯罪案例遂以污名化的作法來斥責與責備家屬。敬請社會應回歸冷靜,共同討論並督促政府致力提升司法精神制度的合理與專業,成立專責司法精神醫院收容。

 

2021年10月4日 臺灣司法心理與犯罪防治協會全體會員敬上

---- 屏東男性精神病患對女超商店員挖眼傷害案(2021.10.0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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